?。ㄒ唬┗拘畔⑼ü峄嵩毙畔⒐芾硐低澈痛右等嗽毙畔⒐芾硐低巢杉?/div>
?。ǘ┬嶙龀龅慕崩畔ⅰ⒆月沙徒湫畔?,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ㄈ┬嵋酝庵魈遄龀龅摹⒎媳景旆ǖ诰盘豕娑ㄌ跫慕崩畔⒌绕渌畔?,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ㄋ模┬嵋酝庵魈遄龀龅?、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ㄎ澹┗嵩倍员镜ノ淮右等嗽弊龀龅拇Ψ4Ψ中畔ⅲ嵩庇ψ源Ψ4Ψ志龆ㄉе掌鹗龉ぷ魅漳谙蛐岢闲殴芾硐低成瓯?,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第十三条 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四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经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项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十五条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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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崩畔?、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10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第十九条 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审核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从业人员参加协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对会员、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下列机构或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限公开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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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伞⒎ü婀娑ǖ墓矣泄刂鞴芑匾勒罩叭ń械鞑槭?,可以向协会申请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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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辖区内会员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ㄎ澹┗嵩笨梢酝üㄓ眯畔⑾低巢檠镜ノ患氨镜ノ辉谥按右等嗽钡某闲判畔?;会员查询非本单位从业人员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应通过专用信息系统向协会提交查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申请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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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渌埂⒏鋈丝沙植檠昵胧?、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
查询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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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嵩?、从业人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从业人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交书面异议报告:
?。ㄒ唬┗嵩比衔拘畔⒂写砦蟮模üㄓ眯畔⑾低匙孕懈?,协会进行核对;
(二)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得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第五章 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行业诚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标准,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评、他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会员在诚信评估周期内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活动开展、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第三十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章 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协会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会员、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从业人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对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诚信信息;
(二)擅自修改诚信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三十五条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吨泄と敌峄嵩背闲判畔⒐芾碓菪邪旆ā?、《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