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中企研)。英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ETY,缩写为:CERDS。
第二条 中企研是由国内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有关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中企研以推动中国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为宗旨,以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通过独立的调查研究活动总结归纳提炼国内外企业的管理成果,分析研究企业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助政府出谋划策,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助力时代改革发展,为中国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贡献力量。
中企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中企研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企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企研住所:北京市,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院5层,邮政编码:100044。中企研网址:www.cerds.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企研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方式,企业改革、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自主创新、品牌文化建设、市场动态、国内外企业发展趋势等开展调查及理论研究,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二)学术交流: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及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界共同支持下,组织并开展与企业改革发展相联系的国内外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打造企业改革发展领域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新型智库;
(三)信息服务:搜集与整理国内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市场信息,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际组织之间、广大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四)专业展览:举办或协助会员单位举办产品和技术专业展览、讨论会、报告会等,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交流研讨;
(五)教育培训:根据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开展人才的进修与培训工作。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书刊编辑:编辑出版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刊物、图书、专业教材和其他出版物;
(七)国际合作: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咨询服务:承接国内外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与咨询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企研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企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
(三)在中企研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经济研究和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被中企研聘为研究员、专家、顾问的专业人士当然成为中企研个人会员;
(五)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改革和发展研究人员,愿意支持中企研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材料,单位会员包括:
1.法人登记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简介;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个人会员需要有研究会一名会员推荐并提交个人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中企研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企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企研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中企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企研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企研章程,执行中企研的决议;
(二)维护中企研合法权益;
(三)配合中企研开展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中企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企研,并交回会员证书?;嵩比绻?/span>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企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企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企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企研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企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企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企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中企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中企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中企研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中企研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中企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中企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中企研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中企研正常运营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四条 中企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中企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据实进行会计核算,开展会计监督?;峒迫嗽钡鞫ぷ骰蚶胫笆保匦胗虢庸苋?/span>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中企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企研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中企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中企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中企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中企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企研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中企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中企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中企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中企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企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22日第六届第 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企研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