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畹?;
(八)有非正?;Ъ锹蓟蛘哂煞钦;е苯釉鹑稳嗽弊⒉岬羌腔蛘吒涸鹁模?/div>
?。ň牛┯蒁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ㄊ┐嬖谒拔窕匾婪ㄈ隙ǖ钠渌现厥徘樾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ㄒ唬┯捎谒拔窕卦蚧蛘卟豢煽沽?,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ǘ┓侵鞴酃室獾募扑愎皆擞么砦笠约懊飨缘谋饰笤斐晌唇苫蛘呱俳伤翱畹?;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ǘ└萆缁嵝庞锰逑到ㄉ栊枰?,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ㄈ┒ㄆ诨蛘卟欢ㄆ诠贾卮笏笆瘴シò讣畔?。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ㄒ唬┲鞫蛏缁峁婺甓華级纳税人名单;
?。ǘ┮话隳伤叭丝傻ゴ瘟烊?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ㄈ┢胀ǚ⑵卑葱枇煊?;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ㄎ澹┧拔窕赜胂喙夭棵攀凳┑牧霞だ胧约敖岷系钡厥导是榭霾扇〉钠渌だ胧?。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凑毡景旆ǖ诙咛醯墓娑?,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ǘ┰鲋邓白ㄓ梅⑵绷煊冒锤ǖ计谝话隳伤叭苏甙炖?,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ㄋ模┘忧磕伤捌拦?,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ㄎ澹┝腥胫氐慵嗫囟韵?,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伤靶庞闷兰劢峁ūㄏ喙夭棵牛ㄒ樵诰?、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ㄆ撸〥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